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810元;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721.50元提高到1053元;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由666元提高到972元。
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张某一家不可以一直享受低保待遇。根据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案中,张某一家每个月收入2000多元,收入状况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应该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对低保家庭进行定期核查,发现其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本案中,如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停发张某一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要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