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区域私自规划停车位,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除政府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施划停车泊位。“因为道路是公共资源,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政府部门有义务对资源进行规划。单位和个人私自划分停车位,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施划者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根据交通法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希望新来的市长和原来领导能管一管停车的问题。这是一个城市开放,包容及城市良好形象招商引资的对外窗口。各分局、各派出所画圈儿,佔地白天晚上顾人收费收费或承包给个人或者保安公司这种乱象什么时候能结束?能不能给大连带来一个好的人文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