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审批部门出具调、迁入人员审批手续→人口结构办审核调、迁入人员落户手续并核签→派出所落户(需发准迁证的,到市、区公安局户籍(政)科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二)公众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证件、相关材料。
1、引进人才落户: 审批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审核表。 迁入人员的原籍户口簿。 符合学历或职称条件,由人事局人才中心办理的,持有效的毕业证书(有学位的还需持学位证书,下同)或职称证书。 符合正处级以上条件,由市委组织部办理的,还需持任职命令。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未婚证明,下同)。 特殊情况的,持相关材料。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办理买房落户条件及所需材料:
1. 必须已经在此商品房居住;
2. 申请填写《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
3. 户藉证明(到原籍派出所出具);
4.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员16周岁以上都需复印件);
5.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在银行抵押,需到银行复印盖该部门印章;
7.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需有“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商品房管理专用章”没有专用章的请到房地产交易所补盖);
8.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9. 系法定结婚年龄前成年子女需出具未婚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
10.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11.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 契税完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3. 如果贷款需到物业复印首付款发票;
14. 如果贷款需到银行出具目前已还款额证明;
15. 如果贷款已还清的需出具银行证明;
16. 如果贷款打印贷款还款明细;
17. 两个孩子的出具二胎生育指标证明(到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
18. 出生证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19. 迁入人员的(小孩除外)工资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