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墓使用年限及续费的问题,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根据上述规定,公墓使用年限到期后,丧主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墓穴租赁费和护墓管理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在第一次购墓时已经缴纳),然后才能继续使用当初购买的墓位。
按照1995年出台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应按规定缴纳墓穴安葬管理费。墓穴安葬管理费按年计算,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期满继续使用的,仍需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不缴纳的,按无主墓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