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的事情发生,是比较遗憾的,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意外夺走了。
事实上,在路边因为公共设施漏电等,导致意外发生的事情并不少见。那么,这样的事故发生,责任在谁呢?
相似案例
小卫是当地小学的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当天放学后,他与其余几个小伙徒步行走,至某处马路旁时,被路灯电杆的漏电电击,倒在地上。原来,由于当天下雨积水,在路灯下而形成了一处水坑,由此引发漏电,而小卫当时正好路过。
经送医院,小卫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因为找不到合适的责任人,小卫的父亲将路灯的建设单位当地住建委,以及管理单位当地市政工程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而法院,也查明,责任在当地市政工程管理处,于是判决其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费用。
法律分析
行人因为公共设备故障,导致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设备的产权人、管理人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产权人、管理人有管理和维护的设备的义务与责任,上述案例中,路灯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例如有可能是市政管理处,也有可能是居委会、路灯管理所等。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可根据具体情况,向责任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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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的是;《大连市民在暴雨中电死,经查系亮化工程漏电,你怎么看?》
我认为造成这样的悲剧原因只有三种;
一是该工程的配电安装不合理。(可能是不需要负终身责任的非专业电工)
如果是设计安装合理就要不折不扣地按照“低压电气安装安全规程”规定去做,一定要装设漏电断路器来保护、一定要按规定装设合乎接地电阻要求的、良好可靠的保护接地线来保护、其接保护接地线的安全载流量还要匹配漏电断路器的脱扣电流值。
二是使用劣质配电器件(即谋财害命产品)。
如果配电器件质量低劣的话;就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名不符实。
三是没有定期检测维护所造成的。
如果没有定期检测维护的话;即使是“鲁班工程”也会迟早出问题。
即是说;如果是排除以上三点、即是配用电线路始端装设有质量可靠的、匹配线路导线安全载流量漏电断路器的、其配用电的保护接地线源又合乎接地电阻要求的、保护接地线的安全载流量又是匹配漏电断路器脱扣电流值的、又是有人定时检测维护的话;就能够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即使该亮化工程配用电的漏电断路器的漏电保护功能故障失效(因其故障率高)、它的短路保护功能(耐用可靠)也发挥作用瞬间脱扣分闸断开电源保障安全,其作用原理是当线路或设备故障漏电时、漏电电流就会连通保护接地线产生极大的短路电流致使漏电断路器的短路保护功能瞬间脱扣分闸断开电源保障安全。再说即使由于水浸、线路或设备的漏电电流不是完全经保护接线产生不了短路电流拒动作、漏电电流也经水中流入大地造成较大的接地电流、那么两路漏电电流叠加起来致使漏电断路器的过载保护功能(耐用可靠)也动作脱扣分闸断开电源保障安全。
以上是我的分析与认为,如有异议的希望大家提出正确见解。
有。今天大连市将迎来中伏首场大规模降雨,全市雨量大雨到暴雨,北部山区局地有大暴雨。
降雨期间还可能伴有短时强降雨、雷电和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大部分地区最大小时雨量在10~30毫米,个别乡镇街道每小时可达40~60毫米,累计雨量大、雨势急,容易引发积涝、山洪地质灾害以及中小河流洪水等次生灾害,相关人员须加以注意。
大连大暴雨停课了。
由于大连遭遇大暴雨,根据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决定停课。
大暴雨会导致道路积水、交通拥堵等问题,给学生上学带来不便和安全隐患,因此停课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
停课期间,学生可以在家休息,避免受到大暴雨的影响。
同时,学校也会根据天气情况和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恢复上课的时间。
大暴雨停课的决定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安全,确保他们在适宜的环境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