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专职工作者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和党务工作者。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个人缴纳3元;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4%提取,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补充医疗保险。
4、职工生育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0.8%缴纳,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缴费由街道办事处按行业类别一类的行业基准费率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计算缴费金额。个人不缴费。
根据《大连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章,有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补贴原则。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享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由基本补贴、职务补贴、职业水平补贴、奖励补贴四部分构成,标准按大连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保障待遇。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参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采暖费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 调整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基本补贴增长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补贴标准。
第二十二条 退休待遇。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大连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社区工作者,办理退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继续工作至本届任职期满,由各区(市、县)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